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七
某食品有限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銷售的豬肉中檢出氯霉素,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小學食堂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對同月9日購入的豬后腿肉留樣樣品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經調查,該批不合格豬后腿肉系某食品公司銷售,該食品公司經營范圍為生豬收購、屠宰及銷售。同年5月10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某食品公司送達《檢驗報告》,并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同月16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請。該局進行審核后,于同年7月25日向某食品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同月29日,某食品公司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書。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法制復核后,于同年8月5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某食品公司違法所得,并處罰款6萬元。后某區人民政府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食品公司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食品公司作為生豬屠宰企業,負有肉品品質檢驗職責。氯霉素屬于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雖然《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并未規定氯霉素屬于屠宰環節必檢項目,選擇什么項目進行檢測可以由屠宰企業根據國家和地方風險監測結果及自身情況確定,但都必須確保生豬產品不得檢出違禁物品。考慮到某食品公司系首次違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減輕罰款金額,處罰適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處罰前已進行調查、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并進行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符合法定程序,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某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間主持調解,達成各方認可的調解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系企業未嚴格執行肉品檢測相關規定引發的食品安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雖然我國食品相關規范并未規定生豬屠宰環節的必檢項目包括氯霉素,但是氯霉素屬于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涉案含氯霉素的豬后腿肉已大部分被食堂使用,涉及眾多校園師生,但慮及某食品公司系首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從社會效果看,一方面,法院依法支持了對涉校園食品安全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必要的行政處罰,鼓勵市場監管部門從源頭把控,確保食品原料品質安全,從而實現對校園食品安全的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另一方面,法院結合個案特點充分發揮調解職能,最終促成涉案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本案處理既有利于食品生產企業嚴格生產流程,規范生產經營秩序,也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精準把握行政處罰原則和裁量基準具有示范意義,推動形成行政監管、司法保障、各方監督的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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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