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八
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訴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人民法院對存在遺漏主體等問題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依法撤銷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學學生校內進食午餐后出現不適的投訴,經調查發現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無證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導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發生。兩公司承擔著向當地五所學校配餐的業務。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兩公司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后區人民政府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不服涉案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主張其經營持續時間較短,已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取得受理回執,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方,并對配餐活動進行全程指導,包括烹飪、配送、運輸、安全等;某投資公司負責運營管理;某后勤服務公司提供場所制作,并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服,佩戴該公司工作證配送餐食。上述三公司雖未就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簽訂三方協議,但相互之間對其他主體參與配餐項目的事實實際知曉并有明確各自分工,具有共同經營校園配餐項目的可能性,三方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是轉承包經營還是以承包形式掩蓋共同經營,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查證予以明確。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經營地址為甲地,但是該公司在乙地從事校園集體配餐項目,未有證據顯示其在乙地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因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書以及某區政府作出的涉案復議決定事實不清,可能存在遺漏處罰主體的情形。據此,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法院還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敦促完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監管,切實加強聯動執法,齊抓共促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
典型意義
近年來,關于中小學生校園集體配餐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引發家長和公眾的擔憂。我國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轉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未明確有證企業和無證企業共同開展校園集體用餐配送項目的歸責原則。但具有經營資質的企業為減少經營成本、逃避食品安全責任,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中標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未在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認定為無證經營行為,與無證企業共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單位,通過對配餐項目收取管理費、全程指導配餐業務、共定制餐場所等方式,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其實際經營場所與證載經營場所不一致,屬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行為,應共同承擔無證經營的食品安全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未認定無證企業與中標單位之間屬于共同經營行為,遺漏處罰主體,屬于事實不清,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被判決撤銷后,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重新立案調查。本案裁判對有力打擊食品生產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金蟬脫殼”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法院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書,進一步促進各職能部門共防共治,筑牢校園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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